一、活動目的
堅持不斷的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是華宸信托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是確保公司穩(wěn)步發(fā)展的基礎。本次活動將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公司開展普及金融知識已取得的成效,更高層次的提升公眾金融安全意識和金融知識,積極引導公眾科學理財,理性理財,掌握金融技能,增加財產收入,為社會公眾營造學信托、懂信托、用信托的良好環(huán)境,充分發(fā)揮華宸信托在提高公眾金融素質、促進金融生態(tài)建設、服務百姓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組織領導
為使本次“普及金融知識萬里行”活動有序開展、穩(wěn)步推進,經公司研究決定,成立“普及金融知識萬里行”活動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切實做好組織、宣傳工作。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 張俊強(黨委副書記)
副組長:范永勝(公司副總經理)
晉軍(公司董秘)
管艷秋(公司總助)
成 員:張靜、杜東方、王猛、陳俊剛、史軍保、劉娜、王苑、潘琳、靳正如。
三、活動剪輯
為切實加強信托業(y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持續(xù)開展金融公眾教育服務活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長效機制,根據內蒙古銀行業(yè)協(xié)會關于轉發(fā)《2014年度中國銀行業(yè)普及金融知識萬里行活動方案》的通知(內銀協(xié)發(fā)〔2014〕26號)要求,華宸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過縝密部署,于2014年6月全面啟動了“普及金融知識萬里行”活動。
2014年6月5日,公司本精干高效的原則在本部營業(yè)大廳門前舉辦了“普及金融知識萬里行”活動的啟動儀式。公司領導、活動領導小組成員以及主要業(yè)務骨干都積極參與了此次活動?;顒又校炯性跔I業(yè)大廳門前懸掛橫幅,設立展臺,擺放宣傳材料,并與前來咨詢的顧客進行一對一交流,向他們介紹了信托常識、信托特點、信托風險、理財服務、信托業(yè)務的辦理流程等相關金融知識,并獲得客戶好評。本次活動共接待客戶30多人次,發(fā)放各種宣傳冊120多份,內容包括:投資理財等存在風險點的金融知識,以及反洗錢、防欺詐等金融知識。整個活動氣氛熱烈,公眾參與熱情高漲。

2014年7月11日,公司在呼和浩特鑫泰家園小區(qū)門前開展了以”宣傳信托知識及產品“和”遠離非法集資,共創(chuàng)美好生活“為主題的公共教育活動。活動中,公司員工耐心的向居民講解了非法集資的危害,呼吁居民遠離非法集資,并向居民發(fā)送宣傳材料,向居民介紹了信托常識、信托特點、信托產品、信托辦理流程、信托風險等相關金融知識,獲得居民們的一致好評。

2014年7月23日,公司利用信托營銷部一樓對外營銷大廳開展了定點宣傳,公司在營銷大廳內設立了咨詢臺,擺放宣傳材料,利用電子滾動屏播放宣傳內容,對公眾進行金融常識、信托特點、信托風險及信托產品的知識普及,并指派專人對現(xiàn)場顧客咨詢進行一對一的答疑,產生效果良好,充分體現(xiàn)了華宸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的社會責任感。

上述活動加深了公眾對信托金融知識的認知和了解,提升了社會公眾金融安全意識和風險認知能力,實現(xiàn)了”普及金融知識萬里行“活動的良好效果。
四、信托知識
1.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2.信托當事人有哪些: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托人:通常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的人。但能夠哦從事資金信托業(yè)務的受托人必須是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收益權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3.信托制度有哪些優(yōu)越性:
與類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較,信托是一項更為有效的進行財產轉移與管理的制度設計,它的優(yōu)勢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信托制度有利于長期規(guī)劃
信托存續(xù)具有連貫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產、辭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終止而終止,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和長期性,因而更適合于長期規(guī)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
(2)、信托制度運用較為靈活
這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信托財產多元化,凡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物權還是債權,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為各種目的而創(chuàng)設信托;信托應用領域非常寬泛,信托品種繁多。
(3)、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方面,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在法律上,信托財產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據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財產上的財產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 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委托人和受益人無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但是,信托所產生的利益歸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這使信托財產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債權人的追索,從而賦予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債權人的權利。最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信托具有保密的功能。
4.什么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yè)務的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對信托公司及其業(yè)務活動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未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yè)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樣。
5.信托公司開展業(yè)務的宗旨是什么?
信托公司開展業(yè)務的宗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信托公司有著豐富的服務功能和服務手段,主要可以歸納為三種基礎功能,及財產管理功能,中介服務功能,資本運營功能。信托公司不僅可以為合格投資者提供豐富的理財產品,而且對完善投融資體制、推動經濟發(fā)展有著獨特的作用。
6.信托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資金信托;
動產信托;
不動產信托;
有價證券信托;
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
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fā)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yè)務;
經營企業(yè)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yè)務;
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yè)務;
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yè)務;
代保管及保管箱業(yè)務;
存放同業(yè)、拆放同業(yè)、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
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從事同業(yè)拆借;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yè)務。
7、信托理財的含義
信托理財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內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具體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公司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公司是資金信托業(yè)務的唯一監(jiān)管嚴格的合法受托主體,信托公司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利用信托制度的優(yōu)勢,運用投資、貸款、財產管理等多種金融理財手段,為合格投資者管理財產,最終實現(xiàn)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理財目的。
8、投資信托理財產品時應注意的問題
投資者應仔細研究信托產品,在對風險和收益有一個基本判斷的情況下再作出是否投資于某一信托理財產品的決定。
(1)要選擇信譽好的信托公司。投資者要認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誠信度、資金實力、資產狀況、歷史業(yè)績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因素,從而決定某信托公司發(fā)行的信托產品是否值得購買。
(2)要預估信托產品的盈利前景。市場上的信托產品大多在事先確定了信托資金的投向,投資者可以透過信托資金所投資項目的行業(yè)、現(xiàn)金流的穩(wěn)定程度、未來一定時期的市場狀況等因素對項目的成功率加以預測,進而預估信托產品的盈利前景。
(3)要考察信托項目擔保方的實力。如果融資方因經營出現(xiàn)問題而到期不能“還款付息”,預設的擔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補償信托“本息”就成為決定投資者損失大小的關鍵。
(4)應注意不同信托理財產品的風險和收益是否與自己的偏好相適宜,信托資金投向房地產、證券市場等領域的項目風險相對較高,收益也較高,比較適合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投資者;投向能源、電力、基礎設施等領域的項目則安全性較好,收益也相對較低,比較適合于穩(wěn)健投資者。
(5)投資者在選購信托理財產品時,還應注意一些細節(jié)問題。例如:仔細閱讀信托合同,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并對自己可能要承擔的風險有一個全面的把握。信托理財產品絕大多數不可提前贖回或支取資金,購買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資者遇到急事需要用錢,可以協(xié)議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盡量以閑散資金購買信托理財產品。目前,信托法規(guī)對信托公司的義務和責任做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信托公司向投資者申明風險并及時披露信托產品的重要信息。
9、信托理財產品的形式
(1)信托公司設計具有明確的信托目的、信托期限、預計收益率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投資者按照以下流程購買,分享投資利益。
填寫《信托計劃認購單》-繳款并簽署《認購風險申明書》-領取《信托資金繳款收據》-簽訂《資金信托合同》
(2)信托公司可以根據投資者投資需求,為其量身定做理財計劃,以實現(xiàn)委托人的理財目的。
(3)設立為個人服務的信托,統(tǒng)籌客戶的理財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兼顧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根據客戶的特殊需要安排投資組合,為客戶量身定制理財產品,從而最大程度滿足客戶的理財需求。主要有財產處理信托、財產監(jiān)護信托、人壽保險信托和遺囑信托等。
如財產處理信托是信托機構接受委托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財產擔任監(jiān)護人或管理人的信托業(yè)務;遺囑信托是指委托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就自己去逝后的遺產所設立的信托,它是遺囑人在其生前設立的,在其去逝后才發(fā)生效力的信托。
10、對投資者的要求
投資者購買信托理財產品,須是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合格投資者:
(1)單筆投資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其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五、反洗錢相關知識
(一)洗錢危害
1、洗錢為犯罪分子隱藏和轉移違法犯罪所得提供便利,為犯罪
活動提供進一步的資金支持,助長更嚴重和更大規(guī)模的犯罪活動。洗錢活動與恐怖活動相結合,還會對社會穩(wěn)定、國家安全合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的損失。
2、洗錢活動削弱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效果,嚴重危害經濟的健
康發(fā)展。洗錢主要目的是掩飾和隱瞞違法所得,使違法所得表面合法化。
3、洗錢助長和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腐蝕國家肌體,導致
社會不公平,敗壞國家聲譽。
4、洗錢活動損害合法經濟體的正當權益,破壞市場微觀競爭環(huán)
境,損害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和公平競爭。
5、 洗錢活動造成資金流動的無規(guī)律性,影響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
6、 洗錢活動破壞金融機構穩(wěn)健經營的基礎,加大了金融機構
的法律風險和運營風險。.
(二) 保護自己,遠離洗錢
1、選擇安全可靠地金融機構
2、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身份識別
3、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
4、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賬戶、銀行卡和U盾
5、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xiàn)
6、遠離網絡洗錢陷阱
7、舉報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六、 遠離非法集資、共創(chuàng)和諧社會
(一) 非法集資的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xiàn)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fā)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的四大類。主要表現(xiàn)有一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yǎng)殖、項目開發(fā)、莊園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fā)行或變相發(fā)行股票、債權、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 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yōu)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祖、回購與轉讓、發(fā)展會員、商家聯(lián)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xiàn)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yè)、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 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 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lián)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lián)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
2、編造虛假項目
3、以虛假宣傳造勢
4、利用親情誘騙
(四)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二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fā)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guī)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fā)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
(五)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guī),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zhí)行,集資者仍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xié)調工作。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